面对香港港独候任议员宣誓风波,中央终于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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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英国广播公司网站11月4日报道,香港特区政府在4日向媒体发出公告,确认已于3日晚收到中央政府通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有关基本法第104条释法的问题列入正在北京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会议议程。

[环球时报综合报道]“中央亮剑,剑指‘港独’。”对于正在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将香港《基本法》第104条的解释问题列入议程,有港媒4日这样评论。文章呼吁释法“击中要害,一剑定江山,令‘港独’永世不得超生”。梁、游二人则死不悔改,声称释法是“打压异己”,并扬言“不排除任何形式抗争手法”。一些反对派也借机挑拨释法“打击香港法治”。“《基本法》写得很清楚,解释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事件涉及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家尊严,释法是人大的责任。”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陈欣新对《环球时报》记者说。民建联主席李慧琼表示,中央在“港独”问题上绝对不能退让,绝对不会容许一国两制下“港独”有任何滋长空间。

什么是人大释法?
《人民日报》对人大释法是这么解释的:
全国人大行使“解释法律权”,对地方因为法律知识不足和其他特别原因(纷争、诉讼不清)而进行定调。因为香港的司法独立,是按照基本法由中央授权,香港法院解释基本法的权力也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
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是这么规定的:
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香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香港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为准。
换句话说,涉及到国家主权和中央和特区关系等政治权力的重大问题上,香港法院对于有关案件的终审判决前必须提请人大常委会对于有关条款进行解释,以解释作为准则。
那接下来的问题就是,什么情况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
不妨再来翻翻法条,《立法法》第四十五条说,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综合英国广播公司网站.环球时报.人民日报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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