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日报讯 (记者/徐铃静 通讯员/朱翠娟) 恩平市君堂镇新塘村村民阿朝听说到国外打工很赚钱,便开始到处找寻出国门路。2012年11月,通过同村兄弟的帮助,辗转联系上了“蛇头”,花费了10多万元,以办理旅游签证的方式成功偷渡到巴西打工。和阿朝一样想出国打“洋工”的人有很多,于是便有人做起了帮助他人偷越国境的违法“生意”。近日,江门中院对两宗团伙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进行宣判,13名罪犯分别获刑十三年六个月至缓刑不等。据了解,这是目前全省组织偷渡人数最多的案件。
假借旅游签证组织偷渡
经法院审理查明,在第一个团伙中,从2012年开始,台山人赵某、谭某纠集容某、苏某二人,与境外的朱某(另案处理)等人合作,通过办理俄罗斯或者古巴旅游签证的方式,组织他人偷渡到巴西、古巴等国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其间,容某、苏某等人主要负责接收偷渡人员的护照、证件等资料,办理第三国的虚假旅游签证,组织、带领、指引偷渡人员前往国内出境口岸,并传授应对出境边检问话技巧等等。而赵某、谭某则负责和朱某保持联系,与其共同把握组织、指挥、实施偷渡活动的整个过程,并在偷渡人员成功到达目的地后,及时收取偷渡费用每人10万至10.3万元人民币。另外,2012年10月以来,赵某、谭某等人又与郑某合作,组织他人偷渡至哥斯达黎加和巴拿马两个国家。他们通过帮客人办理韩国签证,出境到韩国后,从韩国前往哥斯达黎加,如果要去巴拿马,再在哥斯达黎加办手续去巴拿马,成功后分别收取偷渡人员每人1.8万美元和2.1万美元。
经审查,赵某、谭某纠集容某、苏某等先后共组织了来自台山、恩平、开平、广州等地共144人偷渡到巴西、古巴等国家打工,其中有99人偷渡成功。而与郑某等成员又互相合作、伙同其他犯罪团伙组织了84人偷渡到哥斯达黎加和巴拿马,有70人偷渡成功。
江门中院审理认为,赵某、谭某等9人先后帮助多人偷渡到其他国家,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在团伙犯罪中,赵某与谭某一起共同负责联络国外、国内的组织者,纠集、指挥、安排偷渡活动的具体工作,并指挥、安排偷渡的具体事项,在该团伙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因此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60万元;判处谭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半,并处罚金50万元。其余7名成员按照犯罪情节的轻重,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半至缓刑不等,并罚款8万到30万元不等。
办证、“培训”、收费
实施流水线式作业
在第二个团伙中,2007年至2013年间,恩平人岑某伙同甄某(另案处理)、刘某、黎某、冯某通过办理旅游签证的方式,组织他人偷渡前往委内瑞拉打工,谋取非法利益。其间,岑某负责为偷渡人员办理签证手续及机票,组织、指挥、实施偷渡活动的整个过程,并指挥其女友刘某通过银行账号收取偷渡款并管理偷渡资金;冯某负责招揽偷渡人员并接收护照、证件等资料;而黎某则主要负责办理第三国的虚假旅游签证,组织、带领、指引偷渡人员前往国内出境口岸,并传授应对出境边检问话技巧等。偷渡成功后,偷渡人员每人支付费用约1.8万美元至2万美元不等。
经审查,2007年年初至2013年期间,岑某纠集甄某(另案处理)、刘某、冯某、黎某等人共组织了224人偷渡前往委内瑞拉打工,其中142人偷渡成功;2013年期间,岑某协助赵某、谭某(上述第一宗案件)等人组织7人成功经俄罗斯转机偷渡至巴西。
江门中院审理认为,岑某,刘某、黎某、冯某伙同他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其中在岑某伙同甄某、刘某、冯某、黎某等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共同犯罪中,岑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因此,判处岑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分别判处刘某等人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五年,并处罚金3万至30万元不等。
来源:江门日报 发表时间:201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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